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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无效宣告

商标撤回

一、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前,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二、办理途径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查收准予撤回通知书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申请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应提交如下书件:
1、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并由经办人签字;
2、原受理通知书(不能提交的应注明理由);
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的复印件;
4、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在申请书上当面签字;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五、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的发放
(一)撤回商标注册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
(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准予撤回商标注册申请通知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六、注意事项
1、提出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不需要缴纳规费,但申请注册时已经缴纳的规费不予退回。
2、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已经注册的,申请人不能撤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而应当办理注销注册商标手续。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1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商标争议

1.商标争议申请流程及需材料
一、商标争议申请需提交材料
1)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
2)代理委托书
4)当事人应提交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身份证复印件)
5)相关证据材料
二、商标争议申请需办理流程
1)准备争议书件:争议申请书、争议理由、事实依据(提供相关证据)
2)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争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争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争议申请书件
2.商标争议程序是怎样的?
商标争议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与在先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存在相同或近似情况时,在先商标权利人对核准注册商标提出的争议,商标争议其目的在于公平、公正进行商标确权。
商标争议申请的必备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核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是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被争议商标必须是核准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方可以申请争议裁定。
提出商标争议人需要准备:申请人简介、已注册商标使用和宣传情况;提出争议的理由,其理由必须是初步审定的商标与已注册在先的商标(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存在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商标异议申请书》;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或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代理申请,还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提交争议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申请受理通知书》;
一年半到两年左右的时间,商标局会发出《商标争议裁定书》。
争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争议裁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出争议复审,对争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对注册不当的有争议的商标的处理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注册不当的有争议的商标的处理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了两种导致商标注册不当的情况,
1)、 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情况。
一是本法第十条规定了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也就是说,该条所列举的标志不仅不能作为商标注册,而且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主要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考虑。
二是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予以注册,明确了商标的显著性。
三是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态、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2)、本款还对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所谓以欺骗和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一般是指: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
上述这些行为既违反了商标法,也违反了有关民法的原则,其取得的注册商标权是非法的。对注册商标违反这些规定的,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由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二是其他单位或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款规定的撤销注册商标无年限限制,无论何时发现,都可予以撤销。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1)、第十三条是关于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
2)、第十五条是关于不得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规定。
3)、第十六条是有关不得在商标中违反规定使用地理标志的规定。
4)、第三十一条是关于不得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本款未赋予商标局直接予以撤销注册商标的权利,而是规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还可以无限期追究,不受五年时间的限制。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情形以外,对已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已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发现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争议裁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
四、本条第四款规定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程序。
1)、商标评审委员会是我国负责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法定机构,裁定注册商标争议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
2)、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争议裁定,必须遵守法定期限,根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除例外情形外(恶意抢注他人驰名商标的),自被争议的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申请争议裁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才予受理。发生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论何时发现都可以直接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要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通知有关当事人,是指依一定的文书形式,告知裁定有关的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裁定活动。答辩是裁定中必经的程序,也是有关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商标评审委员会必须保障双方在裁定活动中平等地行使权利。有关当事人不按期提出答辩或者拒绝答辩的,裁定照常进行,不受影响。
4.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必须符合的条件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有关商标专用权的争执。这种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后注册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提出反对意见,将请示裁定争议的申请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这是因为,争议是在两个商标专用权之间发生的,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而且,只有商标注册在先的人才有权提出后来注册商标对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侵权的反对意见。而商标注册在后的商标所有人是不能向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没有商标专用权,因而无权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这是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不同的。
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我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超过1年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不予受理。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争议的时限为1年,是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时限过短,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来不及收集有关信息和情况,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商标专用权;而如果时限过长,又会使新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其使用。因而法律规定1年的争议时限,既有助于督争议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从法律程序上按期确定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争议性。
3)申请争议裁定的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1年的商标,而且有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相同或似的商标。如果申请争议裁定的商标已注册1年以上,或虽属注册1年以内的新商标,但不晨被核定的同类商品或相近似商品上,都不属于申请争议裁定的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在此限。
5.对别人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有争议怎么办?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争议申请书件:
1)、提交《商标争议载定申请书》一式现份,并载明争议理由。被争议商标公涉及(商标或商品/ 服务)部分内容的,可申请部分撤销;
2)、申请人提供申请在先的注册证复印件。
其它要求:
1)、申请人提供被争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数、注册号;
2)、被争议商标在核准注册前已经异议裁定的,不得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3)、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寄送被争议人,限期答辩,被争议人依据争议内容可提出放弃部分被争议内容;
4)、被争议人拒绝答辩或超过时限答辩,不影响该商标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商标答辩

1.商标异议答辩流程?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2.商标被异议复审为何要做答辩
1)商标被提出异议复审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风险。
2)异议复审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评委反驳异议复审申请人观点的唯一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3)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后,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成功的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3.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商标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则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方面,首先,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其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即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司法程序方面,当事人对相关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如何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一)、商标异议答辩怎么做?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后,在为期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成为被异议商标,即使是已经被刊发注册公告的,该注册公告无效(注:为了按时出版“商标公告书”,《商标注册公告》往往会在异议期限满前几天排好印刷版,当他人的商标异议在异议期限截止的前几天甚至是最后一天提出的,加上邮寄所需的途中时间,就会出现既被提异议又被“注册公告”的情况)。申请人能否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取决于商标局对该商标的异议裁定。
商标局在受理商标异议申请后,会及时将异议人的“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异议人,限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等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在限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异议程序照常进行。
二)、如何进行商标异议答辩?
1)、答辩人的主体资格
必须是被异议人或是被异议人合法委托的代理人。
商标异议答辩如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须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局将根据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裁定,制作异议裁定书通知异议双方当事人。
2)、有明确的异议理由
针对异议人在“商标异议申请书”中的异议理由和证据材料、被异议人应提出相应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答辩理由和证据材料的充分与否,将有可能对异议案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3)、答辩的时限
《商标法》规定被异议人在收到商标异议书之日起30日内必须将答辩材料交寄商标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直接递交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如果当事人能够提供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虽然法律设有此但书规定,当事人应当尽地在异议期限内寄异议答辩并保证邮戳清晰,以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如被异议人的答辩材料以邮寄方式提交且邮戳日不清,则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答辩日。如果该实际收到日超过法定异议期限,有可能导致已做出裁决,则必然会给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影响,也会给商标局的异议审查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无论被异议人未答辩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的,商标局都将依法进行裁定。
4)、其他附送的材料
商标局寄送商标异议书副本的信封(用以确定答辩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要随同异议答辩及材料一起寄送商标局。
5)、其他注意事项
被异议人所提供的答辩材料中如果有外文书件,必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答辩将不作为异议答辩材料使用,并退回给当事人。
6)、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声明与提交时限
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异议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5.商标被异议复审为何要做答辩
1)商标被提出异议复审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风险。
2)异议复审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评委反驳异议复审申请人观点的唯一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1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3)商标被他人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后,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成功的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
6.商标异议答辩的相关规定
商标异议是指对逐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他人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相国家商标局提出反对其注册的意见,即要求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初步审定进入初审公告期的3个月异议期中,在公告期期中被他人提出异议,则会启动商标异议程序,该商标成为异议商标。
申请人需要对商标异议进行答辩,《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7.商标异议答辩书应该怎么写?
商标异议答辩一般应根据商标异议的理由来陈述,叙述的内容要有针对性,并且有理有据。
答辩时应把握住的几个要点是:
一、抓住重点
将)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辩驳商标不近似时,从商标的音、形、义等方面进行叙述;辩驳商品不类似,从商品的本身来说明有区别,尤其是对消费者的购买使用是否影响。
二)、突出优势
被异议人的商标如果有一定的独创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权利等要作为重要内容陈述,这些都是被异议人有力的理由与论据。但是被异议人要注意的是,主张商标申请和注册方面的在先权利时,权利人是否已在我国主张保护自己的权利比较关键,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在我国已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就比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商标更有说服力。
三)、针对性强
被异议人答辩内容不能与商标异议的内容脱节或与异议的内容完全无关,就是我们常说的答非所问。答辩就要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顾左右而言他的答辩,起不到反驳异议人异议的作用。
商标异议答辩最好交由专业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办理,因为答辩的好坏直接关系着商标注册成功与否这样的结果,所以需要谨慎对待。建议找专业的代理机构办理。

商标异义

1.为什么要提异议申请
(1)异议申请是防止自身商标被淡化、被弱化、被丑化以及被他人傍名牌的重要途径。
(2)异议是商标法赋予社会公众对即将授权商标表达自己主张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只有充分行使,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3)异议是防止他人抢注商标、版权、字号等在先权利的重要途径(商标局审查商标注册时并不知晓“茜美”和“一方山水”有侵犯在先权利的情况,当事人通过异议则成功阻止他人注册)。
(4)异议申请是当事人阻止初审商标不能注册的最佳途径,由此可以阻止或延缓竞争者推出新产品。
2.正在注册的商标被提商标异议怎么办?
针对注册商标被提商标异议,《商标法》第30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法》第33条规定:“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本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的处理程序,分为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
行政程序方面,首先,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其次,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即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被异议人对商标局关于异议成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司法程序方面,当事人对相关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商标异议申请的相关规定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4.哪些人可对商标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商标注册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方能核准注册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
在实践中,对正在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并予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指定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另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正在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均有权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正在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文件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据。《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如果有文字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和页码、异议理由等。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写明被引证的商标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 (或者初步审定号),并附被引证商标图样。
5.异议书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商标异议书应写明:
1)、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初步审定编号、类别、指定使用商品、(商标公告)期号和公告日期;
2)、引证的注册商标或初步审定商标的名称、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注册或者审定号;
3)、详细陈述提出异议的理由。异议必须用书面形式提出,向商标局寄送正副本各1份。
6.品牌提出商标异议,想要注册成功有何办法?
商标被他人提异议,您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一个月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可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原因进行引证,准备好答辩所需的材料。
商标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答辩理由的详尽,直接关乎商标局对商标的裁定。所以您要尽可能的搜集有利的资料,如果自己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也可委托具有相关经验的商标代理机构为您办理。
7.异议申请需要的证据材料
异议申请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律师分析具体案情后向客户出具详细的证据材料清单。具体的证据材料一般为异议人及其引证商标所获得的荣誉证书、异议人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等。
8.申请商标异议应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申请书右上方标记正副本,加盖提出异议方的公章)
2)、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异议人与经办人)
4)、委托书,加盖申请人公章
5)、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6)、证据目录
5)、证据材料
9.异议申请一般多久能取得结果
自提交异议申请材料后一般需要1年半至2年取得结果。
10.商标异议申请的流程
1)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2)律师撰写异议申请理由
3)客户在律师指导下收集提供证据材料
4)律师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材料
5)商标局受理并审理
6)商标局下发异议裁定
7)代理机构收到裁定书后立即通知客户(整个流程一般需要1年半至2年)
11.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4).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5).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包括异议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
2).主体资格证明;
3).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中国商标大楼 收发室。邮编:100055)。
4).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详见“商标异议规费”)。
12.商标异议申请需要提交的书件有哪些?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可从网上下载);
4).异议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5).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代理权限、代理事项及授权日期。同一代理人不能在同一商标异议案件中同时代理异议双方当事人。
13.商标异议申请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14.商标异议的手续有哪些?
商标异议的手续有哪些?
填写《商标异议书》,填好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
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15.商标异议的处理程序是什么
1)、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2)、商标局对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所提出的事实与理由,经过调查核实研究后,作出异议裁定。
16.商标异议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号的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有关证据应编排目录及相应的页码。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类别、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
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在申请人章戳位置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17.商标异议申请书怎么写?
1)商标异议申请书的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尤其是被异议商标的初步审定号、类别和《商标公告》期号应与《商标公告》中的内容一致。总之这一部分应按照初步审定公告上被异议商标的内容填写,否则容易导致商标异议申请的延误。
2)异议请求和事实依据部分的填写,异议人可以在异议申请书的首页中简述其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按申请书下方备注1的要求: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且应在异议期限内提交。该内容不受本文件式样的限制,可另纸附后。
3)商标异议申请书必须提交原件,如果提交复印件,异议人必重新签字或重新盖其章戳;如异议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异议申请事宜,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组织章戳。
4)异议人如果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其必须提供具体、有效的通讯地址,便于商标局将有关文件、材料及时、准确地送达异议人。
5)异议申请人的签字与章戳须与异议人的名称完全相同。
6)异议人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的书式最好采用商标局于2006年7月1日在互联网中的中国商标网中发布的《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格式样本;如果异议人采用邮寄方式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而无法采用上述文件格式,其申请书中必须包括被异议商标、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和刊登被异议商标的《商标公告》期号,以及异议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7)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只能针对一个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
8)一件商标异议申请中所有的文件要一式两份。可以注明正本和副本。
9)缴纳商标异议费。
18.商标异议程序为驰名商标该怎么办?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据此,在商标异议程序中,异议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异议人的认定驰名商标请求是异议理由之一,不构成单独的异议请求。在商标异议案件中,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具有单一性或称为唯一性,即驳回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支持其异议请求的异议理由包括被异议商标违反禁用条款;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是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标的抢注:被异议人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等等,当然也包括异议人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异议人请求认定驰名商标仅仅是其主张的异议理由之一,不应将其独立于异议请求。
19.商标异议如何裁定?
在商标异议裁定书中,商标局简述双方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较详细地阐述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理由。
1)异议理由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由商标局驳回该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2)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
3)异议理由在部分商品或服务上成立的——在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中,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注册,驳回被异议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准予被异议商标在另一部分异议不成立的指定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对该核准注册的部分,由商标局刊发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此乃新《商标法》为了最大限 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服务上与他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而制订的新内容。)
20.商标异议裁定的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的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的,裁定生效。
2)、经裁定该异议(或部分)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3)、对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将被异议商标的核准注册的内容完整地刊登商标异议裁定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4)、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
5)、如果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异议人或被异议人都可以在收到《异议裁定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即商标异议复审。商标 评审委员会对异议复审做出评审裁定,异议理由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退回商标局予以驳回;异议理由不成立的,该被异议商标将交由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以注册公告。
21.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怎么办?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商标评审委员会自受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3)、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异议人或被异议人对商标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复审时,应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同时附送商标局异议裁定书副本及其他证据材料。
4)、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针对当事人异议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经调查核实后,作出异议复审裁定。裁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异议复审双方当事人。
22.商标异议可以由谁提出?
提出异议的主体是任何人。“任何人”作为行为主体,在法律上是最宽泛的概念,涵盖了全世界范围内所有的组织和个人,没有除外者。这—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与异议对象有利益冲突的在先权利的尊重,它给予了一切想对异议对象提出异议的人“想提就提”的权利。在实践中,未行使这一权利的是没有及时得到异议对象的信息和没有支付商标异议规费能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又不能获准免费的人。
23.商标被抢注了,如何在初审期提出异议呢?
商标抢注是指在原商标所有者之前注册该商标以获取经济利益的竞争行为。
目前因为法律意识的淡薄,很多商标所有人没有将自己的商标注册,而在商标有一定知名度后,被他人注册的情况常有发生。根据您提出的情况,您的商标被他人注册,现在还在初审公告期,那么,如何在初审期提出异议呢?
根据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异议书中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天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异议人或者被异议人需要在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24.商标被异议了怎么办?
商标被他人提异议,可在收到异议答辩通知书一个月内进行异议答辩,异议答辩可根据对方提出的异议原因进行引证,准备好答辩所需的材料。
异议答辩所需资料:商标代理委托书、答辩理由书、答辩通知书或者评审证据交换通知书的原件、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支持答辩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据材料清单在签订代理协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出具)。
1)、提出异议:填写《商标异议书》,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提出异议的理由。如认为被异议的商标与本异议人已注册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还应填写异议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类别、商标名称、注册号等。
2)、通知答辩:商标局收到异议书及有关证据后,将异议书副本寄达被异议人,被异议人应在收到异议书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书面答辩。被异议人在限期内未作出答辩的视为弃权, 不影响异议程序进行。
3)、补正(非必经流程):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需要补正的,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
4)、做出裁定: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
5)、送达裁定书:商标局在作出异议裁定后要将异议裁定书寄给异议人与被异议人。异议裁定有两种结果:(1)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后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予以注册;(2)异议理由充分,异议成立,原初步审定的商标不予注册。
6)、复审:异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异议裁通知书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5.商标异议为知名商标怎么办?
在国外,提起商标异议的申请人通常以“驰名商标”名义提出,这与我国法律法规不符。对于外国商标专用权人已拥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即使符合驰名商标相应条件,也不应以“驰名商标”名义提出商标异议。
主管机关部门也有义务给予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异议商标相应的保护措施,因此,论述异议理由时:一、证明该异议商标拥有相当稳定的知名度,搜集提供异议商标的使用记录、广告或媒体宣传、销售营业情况、各国的商标注册情况等;二、分析被异议商标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是否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是否造成对异议商标的淡化,从而要求对异议商标的扩大保护;三、证明异议商标在我国的知名度材料提供,进一步将其列入驰名商标的保护里。

商标驳回

1.商标驳回复审须知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的情况:
商标驳回其原因分为绝对和相对,绝对驳回是该商标违返了《商标法》中不允许注册为商标的某些标志,如:国徽、美国等。相对驳回则是该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有部分地方近似的情况。
相对驳回的情况下,申请人可在自收到驳回通知书的15日内,提出申请驳回复审,通过驳回复审请求,该商标仍然存在注册成功的可能。绝对驳回也不是所有商标都不可以申请复审,有些商标同样可以提出申请复审请求。
2.商标驳回的原因
商标驳回的原因分为绝对理由和相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禁止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指《商标法》关于禁止某些标志作为商标注册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分布在《商标法》的以下条款中。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冲突。
所谓与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主要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已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这是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另一个因素,这个因素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
因此,所申请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否违反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同他人申请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或服务)为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及是否同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发生冲突,是该申请商标在实质审查中是否会被驳回的决定因素。
3.商标驳回的法律依据?
商标驳回的法律依据也就是驳回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违反《商标法》以下法律条款予以驳回。
1、第十条关系国家名称、军队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第十一条关系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叙述商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3、第十二条关于三维标志注册的限制性规定;
4、第十六条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等。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以上规定的将予以驳回,这些规定,也称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绝对理由”。
4.商标驳回复审的时间?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5.商标驳回后,是重新申请还是进行复审?
商标被驳回,首先商标在提出申请之后,商标局经过实质审查,驳回您申请的商标,法律程序上都有15天的复审期。即您认为商标局审查的不对,您申请的商标没有构成相对驳回条件或绝对驳回条件。
相对驳回条件是指申请商标与同类已申请在先的商标的某部分或者全部构成近似。
绝对驳回条件一般是违反了商标法所禁止申请注册的条件,比如和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等。
您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后15天之内提出商标复审(又叫驳回复审)。
如果您由于各种因素未能在有效期之内提出复审,您可以重新注册该商标,原申请注册的商标则无效。
6.商标被驳回后多久可提出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根据中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商标驳回复审,这一期限不能延长。对于通过代理组织提交的注册申请,代理组织收到驳回通知的日期视为申请人收到的日期。
对于指定中国予以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来说,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国际局的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是,由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国际局通知的确切日期一般较难判断,在实践中,商评委接受以国际局通知日起15日默认为邮寄送达收到日。因此,国际注册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一般可以按照国际局通知日起三十日计算。如果申请人的实际收到日晚于国际局通知日后的三十日,则须提供国际局通知送达日期的相应证据,如国际局邮寄的信封原件,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所在地邮局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证明。
7.为什么要提驳回复审申请
(1)驳回复审是商标法赋予申请人对商标驳回的唯一救济途径(《商标法》第32条规定商标申请人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商标局驳回商标具有主观性,当事人可在驳回复审中通过理由阐述并提供证据来影响商评委对商标的再判断。
(3)重要商标被驳回时,只要有一线希望,大多数当事人都会选择权利用尽进行争取。
(4)驳回复审可以保留在先申请权,等待扫除注册的障碍以使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5)驳回复审平均成功机率较高,不少知名品牌都有过驳回复审的经历。
8.被驳回除驳回复审,还能采取何种措施?
(1)组合商标(图形+文字)若因文字或者图形部分与在先商标近似被驳回的,可去掉该近似部分另行申请注册商标。
(2)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况,可向商标局提出该引证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撤销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3)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抢注的情况,可对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或者争议申请,以扫除注册障碍从而使申请商标最终取得注册。
(4)若导致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引证商标存在转让的可能,可与该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并办理商标转让,从而使引证商标权利归于申请商标权利人名下人,消除商标冲突。
(5)若驳回复审成功机率明显偏低的(如因商标相同被驳回的),可考虑另行申请注册。
9.驳回复审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材料?
驳回复审所需要的证据材料一般由律师分析具体案情后向客户出具详细的证据材料清单。具体的证据材料一般为该驳回商标的创意来源、该驳回商标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该驳回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材料等。
10.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怎么办?
对于商标驳回复审不成功有两个方案,方案一:规避开驳回理由重新注册申请新的商标;方案二:将商标评审委员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通过行政诉讼来继续陈述申请人之正当理由。当然,对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不服的,还可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坚决依法维护自有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1.商标驳回复审的成功率
要问商标驳回复审成功率如何,先看一下二者审查人员组成及审理制度:
商标注册申请是商标局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互比对、电子审查、独自判断、部分近似整体驳回的一种审查制度;
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合议组,结合商标驳回理由、商标驳回复审事实理由及所提交的实际使用证据材料等综合判断、书面审理、全面把握、少数服从多数的一种审查制度。
就二者而言,商标局一人审查,主观性较强,仁者见仁,智都见智;同样的商标,有人认为近似,有人就认为不近似。而商评委是三人组成合议组,重事实、讲证据,其成功率可想而知。
12.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多少费用及多长时间
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取1500元/件; 代理公司一般收取1500-3000元/件不等的案件撰写费,即: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件等。
至于驳回复审需要多长时间问题,从现有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文书来看,除第25类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之外,其他类别几乎都是6-8个月左右。(据说还要加速审查!)
13.商标驳回复审都需要那些资料
有些绝对驳回理由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有些相对驳回理由倒是绝对不能申请复审的,这就需要第一时间将《商标驳回通知书》传真给职业商标代理人把把关。对于职业代理人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代理经验的综合把关之后,认为可以申请驳回复审的,一般提交如下资料:
(1)《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2)商标局邮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信封(当地邮戳要清楚);
(3)申请人资质(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4)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5)申请商标之“突出使用”的所有相关材料、照片、合同等复印件

商标审查

1.什么是商标评审?

商标评审制度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8月23日全国五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中确立了现行的商标评审制度,该法第20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根据这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于1983年8月11日成立,隶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平行。
2001年《商标法》的修正中,继续规定了商标评审制度。商标评审委员会是一个行政执法机构,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不受行政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以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但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2条;《商标评审规则》第7、8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出的商标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事实,依法进行评审。
1)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什么是商标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备注册条件的审查。
实质审查分两个方面:
(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3.商标形式审查是什么意思?
形式审查是对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是否合乎《商标法实施细则》对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如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填写是否属实、正确、准确、清晰、完备、是否已交纳费用等),而做出能否受理的审查。

商标注册

一、商标注册的时间、程序、费用

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分两步。
第一步:查询。提交商标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使用范围。
第二步:申请注册。
申请阶段 正式受理 实质审查 初审公告 注册公告 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需要的文件
个人名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户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图样、委托协议
公司名义:营业执照(空白处加盖清晰的公章)、清晰的商标图样、委托协议
商标注册的时间
(1)商标局大约1个月发出受理通知书;
(2)商标审查时间为9个月
(3)初审公告期3个月;
(4)商标注册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2个月左右;
除初审公告期3个月是法定期限外,其它时间均为预估时间,最终以商标局的完成时间为准。
二、商标注册的必备条件是什么?
商标注册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第二,必须具备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第三,必须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混同;第四,必须不是禁用的标志。
三、中国商标注册对外国人的要求?
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申请中国商标注册,但是只能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商标注册。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使用中国文字(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申请商标委托书中应注明代理权限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地区)申请人应填写国籍(地区)名称,以及外文的申请人名称和外文的申请人的地址,并有相应的中文译文。 (注:申请人名称、姓氏、人名、地名及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需注明其含义。)
四、个人如何注册一个商标?
注册商标无论是通过商标代理,或自己前向国家商标局注册,首先需要清楚哪些资料是必不可少的。其中个人注册商标必须准备:个体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清晰的商标图样。
如申请人位于北京了解商标注册流程及程序即可自行办理商标注册,如果不是以上情况,建议找商标代理办理。
五、商标注册查询盲期是什么?
商标注册查询过程中,如果申请人提出申请注册在六个月以内,通过中国商标网网上查询时,是查询不到的,这段时间称为“盲查期”。盲查期的出现是因为新申请的商标注册信息需要一定时间才会被录入数据库,此期间无论是商标代理,官方网站,或是商标局内部查询,都存在盲查期,不过商标局内部盲查期时间会短一些。
六、什么样的人可以进行商标注册?
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都可以成为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国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通过一下两个途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按对等原则办理。在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和办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七、如何申请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仅指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申请、集体商标注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广义的商标注册申请除包括狭义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外,还包括变更、续展、转让注册申请,异议申请,撤销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以及其他商标注册事宜的办理。
国内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有两种途径:一是自行办理,即由申请人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二是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两种途径的主要区别是发生联系的方式、提交的书件和文件递交方式不同。在发生联系的方式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与商标局直接发生联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与商标局发生联系,不直接与商标局发生联系。在提交的书件方面,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经办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除应提交的其他书件外,还应提交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在文件递交方式方面,申请人自行办理的,由申请人或经办人直接将申请文件递交到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可以将申请文件直接递交、邮寄递交或通过快递企业递交商标局,也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系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但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可以自行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事宜的,应准备的书件和办理程序可以向商标代理机构咨询。
八、未注册商标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未注册商标也可以再市场上使用,但不受法律有效保护,使用未注册商标也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必须在商品上标明企业名称和地址,否则不得在市场上销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冒充注册商标的;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粗制滥造,一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九、商标注册办理时需要的文件?
商标注册办理不同资质人员,需提交以下文件:
个人(个体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对应的身份证正反两面,清晰的商标图样,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需签署商标委托代理协议。
法人名义: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空白处加盖公章,清晰的商标图样,同样,如委托商标代理机构,需在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上盖章。
十、重新设计的注册商标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注册?
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您现在使用的商标在展现形式上已经和被核准注册的展现形式有差别,若要将现在的商标做为注册商标使用,需重新办理新的申请。现在若在发生变化的商标上标上R标记,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建议应停止使用。在新商标还未获准注册前,不能把它当作注册商标使用,即不能打上注册标记R,但可以标注TM。
十一、个人名义可以注册商标吗?注册后公司可以使用吗?
个人名义可以申请商标,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清晰的商标标识、申请书、委托书。注册成功后公司是可以使用的,按照法律严格规定需要先办理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备案手续的,,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建议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或商标许可备案手续。
十二、商标公告后就一定能注册成功吗?
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不等于核准注册,也就是说该商标申请人尚未取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只有在公告期内无人提出提议或者提议裁定不成立,由商标局刊登注册公告,该商标才予以核准注册。
经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如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均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那么初审公告与商标注册公告相同吗?这两种公告的时间不同,所代表的商标权利状态不同;
商标初审公告:是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后,初步核准商标注册时进行的公告,公告后还有三个月的异议期,此时商标并没有完全注册成功,因为只有通过三个月异议公告无人提出异议,商标才注册完成。
商标注册公告:是在三个月异议期结束之后,无人提出异议,或是有人提出异议,但是对方的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的支持,从而商标局通过原商标的审核,代表商标已注册成功而进行的公告。
十三、注册商标改变后需要重新提交吗?
1、关于“改变其标志”
注册商标的改变是正常情况,一是商标常常随着商品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即使是比较好的商标也常常改进;二是有的企业在商标注册申请时,急于注册,未能在商标设计上反复推敲,在使用时需要进行改进;三是注册商标在制时发现模具的制造受到工艺技术的限制,需要改进。种种原因成为注册商标要求改变的必然。
所谓“改变其标志”是指改变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或者其排列组合。根据本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所以注册商标作任何形式的改变,比如改变字母或图形、颜色组合等,都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改变其标志”的含义还有一层意思是改变后的商标与改变前的商标有一定的联系,或者是近似的商标。如果根本没有联系或者根本不近似,就完全是另一个商标,是一个新的商标。
2、改变其标志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注册商标的修改是允许的,但是必须依法进行。自行改变之后的商标不再是注册商标,自行改变不能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成为注册商标后,就应当严格按照商标局的核准商标图样使用,不得随意改变。因为商标局在核准申请人的商标申请时,是按照商标图样中的商标要素进行审查的,对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才准予注册。如果注册人改变了注册商标的任何要素,有可能使该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或者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等。
3、不重新提出注册商标可能引起的后果
如果将改变了的商标仍标上注册标记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则属于本法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注册商标。如果将这个改变的商标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有可能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的权利发生冲突,则构成商标侵权。
十四、商标注册为什么提倡采用黑白稿?
在工商部门对商标的监督实践中,对以黑白稿注册的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只要你不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那么你对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添加任何色彩都不属于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因为商标法规没有规定对使用中的注册商标不能添加颜色。但是对指定使用颜色的注册商标,在其作为注册商标使用时就不能改变颜色,否则就属违反商标法规的行为。因为商标是一旦注册成功取得了《商标注册证》,那么在实际使用中对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不能做任何改变,既不能对图形、文字、或者其组合作任何改变,也包括对指定使用的颜色不能改变。
所以,提倡在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对商标标志采用黑白稿,以免限制商标注册后的使用。
十五、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十六、自然人怎样办理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4、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5、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6、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7、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
十七、注册商标有效期多久?
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即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
注册商标有效期是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商标续展注册。
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条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生效。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十八、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1、查询工作
商标由中文、英文、图形构成,根据《审查标准》需单独进行审查,如果因为中文、英文、图形某一方与在先权利有冲突均会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故,在申请前期查询时,应该这三者分开查询,确定均可以申请的情况下,方可组合进行申请。
商标仅汉字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三个方面进行审查,完全相同的商标在相似或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注册,无法申请;表现形式或主要表达含义相同的不同汉字,无法申请,例如:天天惠和每天惠;三个汉字,读音相似或相同,但仅中间字或末尾字不同,例如:爱丽丝和爱丽诗,爱丽丝和爱利丝,注册风险极高;商标中带有直接表示商品性质、功能、特点或是表示经营场地的字,但主要部分与在先权利构成相同,例如,相宜和相宜堂,注册风险极高。
商标仅英文的情况下,主要根据音、形、意、译四个方面进行审查,一般而言,若是有含义的英文会翻译成中文进行审查,如果已有相同含义的中文在先申请,英文将无法申请。在英文是臆造无具体含义的情况下,英文字母仅中间或末尾某个别字母有区别,注册风险极高。
商标是图形的情况下,审查主要依据审查员人为主观判断,相对而言,存在一定性运气。图形的审查不同于中文或英文,输入系统方可查询,图形查询首先需要确定该图形的要素,如果是一个抽象化的图形,根据不同角度,不同方式可以有很多种想象的空间,查询前期确立图形要素非常关键,例如这个图形,似皇冠又似水滴状,审查员在归纳该图形是属于哪种要素的时候,存在一定主观性,那么在查询的时候,这二种不同的要素都需要进行查询,在确定没在先权利冲突方可以申请。
2、通过商标注册的方式提高申请成功率
一般情况下,商标由中文英文,或是中文英文图形组合进行申请,都会建议将商标折分进行申请。这样处理的好处是:一、分开申请成功机率较高,不会因为某一方与在先权利有冲突,而驳回整个商标的申请;二、如果中文或是英文均审查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使用性更灵活。
3、选择具体产品项目
注册一件商标在一个类别,可以选择十个产品项目,首先选择产品时,选择自己最主要做的产品,其次再扩大保护范围,每个主要的小群组都选择一个产品进行圈地保护,群组包含的多还有一个好处是,如果某部分的产品驳回,但还有一部分的产品能拿到证书。
在商标查询前期,如果有些类别的群组,与在先权利构成冲突,我们在选择产品时,应避开此群组。
4、商标说明作用
1、在提交商标申请时,如果中文、英文为艺术化设计,需要说明正规写法;2、如果是英文与中文组合申请,该英文已有近似的申请在先,我们写说明时,可以与该中文联系起来,主要起识别作用的是中文,会提高英文的通过率;3、很多客户都喜欢加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后缀,例如,**光电,注册在LED灯上,一般而言是放弃“光电”专用权,但如果该商标**光电,注册在与光电无关的产品上,有些时候即使是放弃专用权也没有用,还有可能因为这二个字的不洽当,而驳回整个商标。所以,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客户加这些后缀,先注册具有显著部分的文字,申请成功后,这些后缀可以加上进行使用。
5、商标申请时间的意义
中国的商标法是以申请在先为保护原则,即谁先申请是谁的。如果名字一旦确定可以申请,需要尽快办理提交手续。有很多人认为查询可以申请,不用着急,先设计后再申请,一整套VI设计下来,短则一个星期,长则半个月,再进行修改,一个月以上,这样是不利于商标的保护。我们会建议,先将简单的文字进行申请后,如果能顺利拿证书,到时候再将设计定稿的标志重新申请一次,基本没有什么风险。
十九、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十、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2、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3、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4、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5、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6、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7、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8、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二十一、商标注册的好处
1、您正在使用的品牌已经作为商标在使用。
2、避免费心设计或先期已投入广告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使用将构成侵权。
3、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
4、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5、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6、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7、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二十二、重新申请的商标可以以公司新的地址申请注册吗?
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付,只是商标不规范使用的一种,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商标的新申请,但是对于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注册地址是与国家商标局保持联系的唯一通道,如果不能即时申请商标地址变更,最终会受伤害的只能是企业自己。

补证

一、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所需材料

所需文件:
1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下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 、商标图样(与原注册证一致) 5 张。
3 、提供申请人名称、地址、商标注册号。
4 、注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补办的商标注册证书应该如何领取?
《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商标注册证》破损的,申请人在提交补发申请时应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如补证申请书件齐备并符合规定,经审查核准后,商标局发出《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
(1)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收到商标局的《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因各种原因没有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时应提交以下书件:
1、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2、领证单位介绍信;
3、领证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将《商标注册证》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续展

1.商标续展申请书应该注意?
商标续展申请书须如实写清楚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号、名称、商品用途,有效期届满世间,申请人名称、地址、世间,须加盖单位印章。提交申请时应附送原商标注册证、商标图样五张及其它有关资料等。
2.商标续展申请书范本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你局核准注册的第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有效期限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满。现申请续展注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戳)
地 址:________
年 月 日
3.注册商标的续展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大厅直接办理
续展注册商标是委托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为办理,还是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 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 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商标局在对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 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我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 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影响了转让注册的进程。
4.商标在续展期内是否受法律保护
一、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与续展期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限制,而非一经注册即可无限期地专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就是法律对注册商标的有效保护期间。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 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他人不得非法使用,否则商标权人可以请求给予法律保护。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无法再以其注册商标受到侵害而请求法律保护。
但是,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可以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得以继续享有专用权,使 该注册商标继续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为商标权人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所规定的期间被称作续展期,它包括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十二个月,商标权人如果需要继续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在这段时间内申请续展注册;二是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也即所谓的宽展期,商标权人如果未能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 内申请续展的,仍可以办理续展手续。换句话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即商标权人申请延续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期间,也就是申请继续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的期 间。续展申请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效期届满之下一日起继续受法律保护;如果续展申请最终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时消灭。于是,在注册商 标有效期满后至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之间会出现一特殊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二、续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原则
在续展期间,注册商标是否受法律保护?如何进行保护?各国法律上一般采用两个原则,即申请原则与溯及力原则。
所谓申请原则,是指如果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续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则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否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 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 标。”
所谓溯及力原则,是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经核准注册后,从前有效期满之次日起开始计算续展注册的 有效期。这样,注册商标可以不间断地受到法律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 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行为;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 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
三、续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注册商标在续展期间的法律效力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基本要点:
第一,在注册商标有效期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从上一有效期满之次日起计算,法律对其进行持续的保护,任何非法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第二,在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原商标权人请求处理在续展申请之前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人民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应受理。即使此后的续展申请被核准,对宽展期内提出申请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原商标权人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或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未获得核准的,则从有效期满之日起,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消灭。原商标权人不得以他人侵害注册商标为由请求法律保护。
第四,在有效期届满后至续展申请被最终驳回之间,他人侵害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有权机关应当立案或者受理并给予先行保护,但对于赔偿损失的请求,应当待续展申请是否被核准确定之后再作裁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 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
5.商标到期应如何进行续展
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也就是说,注册申请自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至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内均可以提出,商标局均予以接受。期满前的六个月一般称为续展申请期,有效期满后的六个月由叫续展宽展期,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注册申请,申请人除缴纳续展注册申请费外还应按规定缴纳迟延费。举例说明如下:例如,某企业的商标有效期限如果是从1985年7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那它就应该在1995年1月10日至1995年7月9日这段时间提出续展申请,但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在这一段时间内提出,则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提出,即还可以在1995年7月10日至1996年1月9日内提出。不过即使是在宽展期内提出的续展申请,其续展被核准后的有效期仍从原注册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而不是宽展期满之日起计算,从上面例子来看,延续的十年是从1995年7月10日起计算而不可以是1996年的1月10日。
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每一件申请应当向商标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应规范,同时送商标图样十张,核准指定颜色的商标还应送原彩色商标图样,交回原《证》,并缴纳费用。其中应注意,报送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相一致,文字商标不应任意改变字体,否则,商标局将不予续展注册。
续展商标注册申请经过商标局的审查核准后,原《商标注册证》被加注发还,并予以公告。但如有商标法律规定不应予以续展的情形,商标局将作出驳回决定。
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并缴纳评审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续展注册的,移送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6.商标续展申请书的写作概述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申请商标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但要缴纳续展延迟费。宽展期任未提出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终止其商标专用权。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
7.放弃商标续展,重新申请注册?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到时,要继续使用该商标的,需办理商标续展,而有些商标权人却选择重新提出注册申请,认为通过这样的方式仍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并节约一定的费用。但,此种行为存在一定风险性。
1、重新申请商标注册与商标续展的实质不同,其中续展的商标无须实质审查程序,重新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实质审查程序。
2、续展商标权不间断地得以延续,《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权利可以自然得以延续,从上一个有限期届满到一个有效期开始之间没有间隔;一个新注册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下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3、可能造成重新申请注册被驳回的理由。对于某些1983年以前《商标法》未禁止的商标注册或2001年《商标法》新增的规定,如注册人放弃续展,重新注册的话,有些商标不能获得注册。
8.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商标续展?
根据《商标法》 第三十八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及时办理商标续展注册能有效节约时间,重新申请商标的时间长,还可能面临驳回、补证、遭异议等风险,而商标续展注册只需要半年。此外,只有不中断使用、知名度高的注册商标才有资格认定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
9.如何进行商标续展?
一、商标续展所需文件
1、商标续展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书;
2、营业执照。
二、商标续展的程序
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
三、所需费用:
续展期内:人民币3000.00元/件;
宽展期内:人民币3500.00元/件。
10.注册商标到期未续展被注销了怎么办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应当在有效期满前12个月申请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没有续展的,该商标注销。注销后该商标即为无效商标,如仍需使用则需要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许可备案

1.想代理别人公司的服饰类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要代理他人或者借用他人的品牌,需要对方授权给您。(即:对方会和您签订一份商标授权协议)。您代理他人的商标生产产品,除了需要这份授权协议之外,还需要对方给您商标注册证或者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这样是合法的。
如果别人在许可您使用的时候,也可以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商标许可使用申请,许可方为对方,被许可方是您,以后商标局的系统里就会有许可备案了。
2.商标注册没有使用可以授权给别人吗?
可以。您可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转让申请或者使用商标许可合同备案申请,将商标授权转让给你朋友。
A、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所需文件
(一)受让人为法人名义: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人受让人盖章/签字的申请书、受让人盖章/签字的委托书、转让双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委托协议、在我方提供的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上盖章。
(二)受让人为个人名义: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人受让人盖章/签字的申请书、受让人盖章/签字的委托书、转让双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委托协议、在我方提供的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上盖章。
二、商标转让程序
1、申请阶段:提交文件
2、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转让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时,由国家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
B、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的形式有三种:1、独占使用可以。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使用其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即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3、普通使用许可。即除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
一、所需文件
商标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申请书、许可人盖章/签字的商标使用许可委托书、在我方提供的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上盖章。
二、商标许可程序
1、申请阶段:提交文件
2、审查阶段: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该报商标局备案),但合同约定以备案为生效条件的例外。也就是说,许可合同未向商标局备案,双方之间的这种许可行为仍然有效。
3.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是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商标的,许可人应在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再予以公告。对于无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备案机关予拒绝其备案。
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方式有哪些?
商标权的使用许可分为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和普通使用许可。
商标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其商标专用权范围内,仅将该商标许可—个被许可人使用,自己也放弃商标使用权的商标使用许可。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可以作为商标权利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商标的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根据这种许可使用方式,商标注册人与被许可人可以同时使用一个注册商标,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分享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所产生的利益。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案件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追究商标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
5.商标许可备案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由许可人直接向商标提出申请。
办理商标许可合同备案,需要准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双方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申请书》。如委托代理公司申请,还需要提交《委托书》。
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左右,商标局会发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受理通知书》;
三个月左右,商标许可合同备案完成,商标局发出《商标许可合同备案书》。
6.商标许可的好处
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收益;对于被许可方来说,使用他人已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能扩大商品销售,增加效益与发展。
除此之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主要是为起到公示的作用,方便他人查阅。若没有进行许可备案的,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建议您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登记,以便保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7.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1、应注意明确商标许可的有效期(不能超出注册有效期)、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范围)、许可金额、结算方式等;
2、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被许可人应保证使用该商标商品的质量,应标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使用中不得改变注册标志。许可人需保证许可期内不得申请注销该商标等;
3、应注意明确许可方式: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等。
8.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1、明确许可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及商标图样、注册号、核定使用的类别与商品、有效期等);
2、明确被许可人的使用权限(许可方式、许可期限、许可商品、许可地域等);
3、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明确商标使用许可费用;
5、明确合同终止条款;
6、明确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9.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包括哪几种许可形式?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在使用许可关系中,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使用权的方式之一。商标注册人如将自己一定时期内暂不使用的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可以增加该商标的知名度,给自己带来收益,还可免除因3年不使用而导致别人提出撤销注册之忧。商标注册人也可将自己正使用的商标许可别人使用,如各种加盟店、连锁店、专卖店等。此时、商标注册人应严格把好质量关、以免因质量问题而砸了自己辛辛苦苦创立的牌子(商标)。前面第18题讲到重庆市某浴足行业的商标许可成都企业使用时就明确规定员工技能由商标许可人培训,以保护商标许可人的服务技能和风格。前面第18题还讲到的成都龙泉区某火锅店经许可使用某餐饮商标,其合同中就约定制作火锅的底料及餐具等应向商标许可人购买,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其提供服务的质量。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①许可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单方行为不构成许可;

②虽然他人经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但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没有因此发生变化;

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以在国家商标局备案为生效条件(商标法第四十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合同约定以备案为生效条件的除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许可合同未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双方之间的这种许可行为仍然有效。

④许可使用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不在《商标法》调整之列。因为未注册商标本身的权利归属还没有确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未注册商标不易受到保护。

2004年初我在办公室接待某企业咨询商标注册事宜,在谈到为什么要注册商标时,他说他的一个朋友开了一家“家乡菜”餐馆,生意很好,别人找他要求开连锁店,要使用他的牌子并愿意付费,但因其没有进行商标注册而不享有专用权,也就无法实施商标许可。所以,他要吸取教训赶快进行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因许可形式不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权利义务也因此有所不同。一般而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主要有以下三中行使;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己也无权使用,而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而不是多个被许可人在合同约定的地区、时间及合同约定的商品或服务上等方面试用期注册商标。也就是说独占使用许可,除被许可人外,其他人包括许可人都不能在规定的地区、时间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因此,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合同期享有独占使用权。发生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可以自行或与注册人一起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除商标注册人自己使用该注册商标外,仅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在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商品上或服务上使用。也就是说除注册商标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可以使用外,合同期内不会有第三者使用及商标。发生商标侵权时,排他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并可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普遍使用许可。是指除注册人自己使用及注册商标外,注册人还可以许可不止一个被许可人合同规定的地区、时间及规定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普通许可的特点在于,除商标注册人自己可以使用外,还可许可多个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发生侵权时,普通使用许可人,可以作为《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利害关系人,单独或与注册人共同向工商部门投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申请?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1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l 、商标代理委托书(可下载),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2 、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可下载),许可人盖章或签字;
3 、提供双方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协议书原件一份;
4 、许可人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5 、被许可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2.如何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申请?
一、商标许可使用备案所需文件
1、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许可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许可使用备案申请书。
3、商标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4、商标许可人与商标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的程序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许可备案证明。

撤三

1.供商标使用证据应注意什么?
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自己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以及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 向商标局提供作为证据的物证,应是原物;确实无所提供原物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一致的复制版本,或证明盖物证的照片、录像等证据等。
三、 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材料作为证据的,应符合: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版本,确实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复制本;
2.提供声音资料的,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以及证明事实等。
四。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经过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供日期。
六、向商标局提供书面证言的,应符合:
1.注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2.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以盖章等其它方式证明;
3.出具的日期需注明;
4.应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证明证明人身份的文件。
七。向商标局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鉴定部门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取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八、以下商标使用证据如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事实的依据: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2.商品销售合同等;
3.书面证言;
4.难以判断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5.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
2.关于商标三年不使用的问题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任何人对指定期限内不使用商标的均有权向工商局申请撤销。
3.商标撤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一件商标注册三年未使用的,商标局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撤销的,商标所有人不服的可以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当然,也并非所有连续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被提起商标撤销三年程后都会被撤销,商标注册人有足够说明该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该商标可以被维持有效。通常来说,不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是由于来自企业外部的不可抗力造成企业法使用注册商标的可构成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4.如何办理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一、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所需文件
1、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撤销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
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的程序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一年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要求商标注册人提供使用证据、审查、公告、核发通知。
5.为什么要办理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
《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案例:
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的“极地四驱”商标被商标局引证“极地”商标驳回。成都极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我方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办理了驳回复审申请。经商标局裁定:“极地”商标被撤销,成都极地汽车服务公司的“极地四驱”也通过了驳回复审,最终获得了商标权。
6.撤销三年不使用出于什么起因?
1、后申请注册的申请人,无法通过正常的注册商标的程序,已经有在选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存在,所以对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发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
2、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人递交撤三申请的时间,有的在“在后商标注册申请”之时,甚至之前,主要针对在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度极高,该商标被引证出来,提前准备撤三,争取在商标局实质审查“在后商标”之前,就已经撤销了“在先商标”的注册。
3、其它的撤销三年不使用,发生在“在后商标”已被商标局引证于在先商标予以驳回以后,在后注册商标申请人在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时,将自己在后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复审理由通常是“在先引证商标,将会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
4、商标局对在先注册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通常需要1年到2年左右,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需要1年半左右,当商评委实质审理在后商标的驳回复审时,商标局极有可能已对引证商标做出了撤销其注册的决定。
7.撤销三年不使用复审规定
当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会通知商标注册人,并要求注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三年中的使用证据文件。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使用证据材料后,将对证据进行审查,且做出是否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会分别向商标注册人和申请人发出决定书。如超出2个月,注册人仍未向商标局提交使用证据或证据无效的,商标局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
如注册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注册人可以自收到撤销决定之日期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撤销复审申请”。如对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8.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法律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商标局可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的期限从注册之日开始计算。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如果注册商标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当是具有商业意义的使用。单纯的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作的权利声明,不应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上述所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的审查,是从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文件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被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后才开始使用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商标局将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该商标在上述三年时间内的使用证据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被提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对被撤销商标使用情况的说明。
9.撤销三年不使用详解
一、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工作程序
1、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提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说明该商标未使用的有关情况,并要附送对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的调查及相关证据材料。(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时间计算,应当从申请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申请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核准注册已满三年,且为有效的注册商标。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是经过异议程序后核准注册的,则应自商标异议公告之日起已经满三年;
B 撤销申请书所填写的商标注册情况与该商标的实际注册情况相符(例如:被申请撤销的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类别、注册人名称等);
C 申请撤销部分商品/服务的,明确填写所申请撤销的商品/服务项目;
D 撤销申请书件以及说明文件如果是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E 撤销申请书件应当用打字或者印刷的形式填写;
F 撤销申请书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
2、撤销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向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使用证据的通知》
3、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商标局要求提供使用证据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商标局提供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三年以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二、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应注意的问题
1、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例如某公司申请撤销G612710号注册商标,在申请书上则填写成612710号。(计算机不认)
2、若撤销部分商品/服务项目,需填写“撤销商品/服务项目”一栏,申请撤销全部商品的需填写“撤销全部商品”。例如某公司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属于全部撤销,但仍然在撤销商品/服务项目上,填写了该商标的全部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但由于马虎,将商品的项目填写漏缺或错误,导致补正,反复退文,这样就会影响该案的审查进展。
3、申请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太草率。有的企业在新申请注册商标过程被驳回,就立刻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根本没有对被申请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三、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实质审查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还应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1、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为:
A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 商标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 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上等;
●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件资料上,包括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B 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 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 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C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在展览会、展示会使用商标,包括在展览会、展示会上提供使用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照片等(展览会、展示会应为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
在《商标公告》、法律文书、注册信息公布、新闻媒体报道中有关商标的使用不视为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商标的变更、转让和续展注册以及其他不具有商业意义上的使用都不能视为实际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商标注册人提供的使用证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能鉴别出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
B 能鉴别出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
C 能鉴别出许可、监控使用关系
D 能鉴别出使用的确切时间。
E 纸质证据为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F 真实、有效、合法。
注册商标因在异议、异议复审,政府进出口政策限制,破产清算或者有地震、火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理由不使用或停止使用的,视为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不计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之例。
在商标局审理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案件的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如果需要查阅与本案有关案件证明材料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允许后,可以查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实的,应当向商标局提出反证。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对另一方提供的证明有疑义,应当就证明的真实性等问题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请求确认。确认期间,商标局中止审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
A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人在商标局未做出该注册商标撤销的决定前,可以要求撤回原撤销申请;
B 被申请撤销商标在商标局受理或审理过程中因为其它原因已被商标局撤销或注销的。
终止审理的,商标局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在商标局已做出裁定后,申请人再提出撤回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同时也不会影响该项裁定的有效性。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审的,该撤销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将对该撤销决定予以公告。
10.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为什么要做答辩
(1)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若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
(2)撤三年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证明其商标存在使用事实的唯一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11.撤三年答辩需要准备什么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证据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应注意上述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商标变更

一、商标名义变更的规定
当商标注册名义发生变更时,就需及时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便在《商标注册簿》上进行备案登记。因为商标注册人名义是商标法保护的主体,而商标注册人地址是商标管理机关,对商标管理以及联系注册人的必要信息,根据商标法规定: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人需将全部注册商标一起办理。
2、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向商标局提交各变更事项相应的申请书与变更证,由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商标变更标志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如果商标所有人欲改变其商标标志,实际已属于使用了新的商标,需要对其重新申请商标注册才可获得该商标的专用权,必须依法申请商标注册并经商标局依法核准。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三、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商标名义/地址变更?
(1)、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它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
(2)、另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3)、倘若有他人申请贵公司商标三年停止使用而对贵公司商标提出撤消申请,商标局所有相关的商标文件都会通过商标注册证书上的地址邮寄给贵公司,如由于未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名义或地址,商标局的文件将不能送达贵公司,贵公司的商标有可能因此而被撤消(已有因此原因商标被撤的先例)。
四、如何进行商标名义/地址变更?
商标变更所需文件
1)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变更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变更申请书
3)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或盖鲜章的复印件(变更注册人名义)、营业执照复印件(变更地址);
4)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商标变更的程序
商标变更完成所需的时间大约为6个月左右,整个流程分为申请、审查、公告、核发变更证明。
商标变更所需费用
变更所需费用为:人民币1000元/件。
五、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商标变更
当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时候,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国家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若注册名义或者地址发生变化,但注册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继续使用,那么注册人的使用即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行为,同时会影响续展、或被他人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无法做答辩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六、商标变更书件格式都有哪些
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
1、需要变更名义或者地址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如果商标注册人或者申请人同时申请变更名义和地址,填写一份申请书即可;
2、需要删减注册商标或注册申请中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应当填写《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但不能对商品或服务项目加限定或修饰词句;
3、需要变更商标代理人的,应当填写《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
4、如果发现注册书件或者申请书件中有错误需要更正的,应当填写《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这里所说的需要更正的错误仅限于申请书件中的个别文字错误。
七、申请商标名义变更需要注意的事项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包括已上初审公告尚在公告期的商标),没有一并变更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
注册人名义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原件;注册人地址变更的仅需提供地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即可。

注册商标专用权如何保护

什么是文字商标

所谓文字商标就是指纯粹使用文字(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或字母)、数字所构成的商标。通常也就是指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中有关商标六要素组合规定中仅用:文字、字母、数字及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什么是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是指纯粹使用图形或记号所构成的商标。

      图形商标所能使用的图形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有着无限的变化空间和易于表达的视觉外观,它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无论是在使用什么语言文字的国度和地区,人们只要认识图形就很容易的识别。
一般来说,以一个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规则的三角形等)所构成图形商标的主体,将极易被认为是缺乏显著性的。

记号商标的含义

     根据商标的结构分类,可划分为文字商标、记号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所谓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抽象的记号或者符号构成的商标,如十、一、×、÷或特殊符号等所组成之商标。具体地,如日本著名商标“三菱”就是由三个菱形记号构成的。我国许多记号商标,比如连环牌乒乓球的商标图案是由两个圆圈连在一起构成的;“双菱”牌手表则以两个相互交的菱形图案组成。
从广义上讲,记号商标也属于图形商标。我国《商标法》就是从这个意义上来规定图形商标的。记号商标的特点是既简单,又特别,起源也早。据史记记载,一万多年以前在许多古陶器上就刻有记号。当然,当时的记号只是一种铭文或表示生产者,不起商标作用。现在使用简单的记号商标的很少,但商标法并不禁止使用记号作商标。所以,目前这类商标虽然极少见,但还是有的。如“T”字外边加个圆圈,“SW”两个英文字叠在一起就成了华生电扇商标。

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在法律保护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二者都是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别标志,都是通过法律赋予专用权的办法达到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维护企业信誉、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而且在有些情况下,二者合二为一,如著名的“联想”、“海尔”,既是商标,又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字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将商标与企业名称予以混淆,二者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区别主要在于:
第一,登记注册的依据不同。注册商标是依照商标法规定进行注册,而企业名称则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二,取得方式不同。在我国,对商标实行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其做法是除按规定某些特定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以外,一般商品的商标采取自愿注册原则,即注册的享有专用权,未注册的仍可使用,但不享有专用权;而对企业名称,未经核准登记的名称不准使用,也就不享有名称权。
第三,权利特征和内容不同。商标权是工业产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特征的权利。所以,企业名称权一般不允许单独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怎么使用商标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商标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打TM和R标记

“TM”是英文“trademark”(商标)缩写。无论商标是否提交申请,都可以打“TM”标记。打TM标记仅仅表明自己产品/服务上的这个名称是做为商标名在使用,不具任何法律效力。

首先申请人要确定自己的商标名称/图样,申请人名义是什么(个人/公司),代理机构对该商标查询通过后即可提交申请。整个流程是:申请、受理、审查、公告、发证。
商标注册成功之后,商标持有人在拿到注册证后即可在产品上使用并打R标记。

商标的功能有哪些

商标功能一:市场中的通行证

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开拓市场的先锋。
在相关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才能进驻该国家和地区各大型卖场、超市。
企业一般在印刷厂印刷标签、包装或者在各种媒体上做广告宣传都需要出具相关品牌的商标注册证明文件。 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极为重要的,国际间的贸易离不开商标。
对行政管理部门来说,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质量,为办理质检、卫检、条码创造必备条件。
商标功能二:商战中的旗帜
战旗象征着一往无前的精神,冲锋陷阵的精神动力。战旗代表的都是一支部队的魂,攻占一个阵地后就插上自己的旗子,代表已经被我们占领,那是荣耀。商标就是企业的这种精神的象征,也是企业商品、服务所占领领域的最直接的表述。
商标功能三:资产中的重头戏
商标的评估价值能增加企业的总资产额,而且越高价值的品牌越能体现出该商标的影响力和企业的经营情况,间接反映出消费者对该商标所标示商品的接受程度。
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还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商标功能四:消费者眼中的识别码
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参予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多种性能指标的竞争,而这些信息则是通过商标这一桥梁传递给消费者的。利用商标宣传商品、服务,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
商标功能五:企业信誉的载体
商标不仅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而且是企业的信誉、竞争力强弱的象征,企业信誉的具体表现方式就是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为消费者带来的满足感。商标凝结了所标示商品、服务,以及该商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的信誉,商标是商品、服务信誉和与之相关的企业信誉的最好标示。商标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至关重要,一个有信誉的商标,对于提高商品竞争力、打开商品销路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商标功能六:员工的勋章
好的商标品牌能给员工带来荣誉感、成就感、责任感、归属感、使命感、成长感。消费者的感受决定商品、服务的品牌被社会认知、接受的程度,员工的感受决定了企业塑造的商标品牌给本企业员工带来的凝聚力与荣誉感。也就是说,品牌说到底是一种关系,品牌化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忠诚和信任关系。
商标功能七:企业融资的中转站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是以企业商标所有权为质押物,通过第三方评估确认企业商标价值,银行采用灵活的抵、质押模式,为有融资需求的企业发放企业商标价值一定比例的贷款。
商标功能八:品牌纠纷中的盾牌
商标就好比是战争中的盾牌,谁掌握商标拥有商标的专用权谁就是这个“盾牌”的主人,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不但可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侵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反弹伤害给入侵的“敌军”。
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别人不敢仿冒,否则就可以告其侵权,获得经济赔偿。相反,若被他人抢先注册,则必然失去自己精心策划苦心经营的市场,自己反而可能成为侵权被告。

什么是TM商标

在中国,商标上的TM也有其特殊含义,其实TM标志并非对商标起到保护作用,它与R不同,TM表示的是该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并且国家商标局也已经下发了《受理通知书》,进入了异议期,这样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复申请,也表示现有商标持有人有优先使用权。

用圆圈R(英文register),是“注册商标”的标记,意思是该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进行注册申请并已经商标局审查通过,成为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独占性、唯一性等特点,属于注册商标所有人所独占,受法律保护,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或授权,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TM是TRADEMARK的缩写,美国的商标通常加注TM,并不一定是指已注册商标。而R是REGISTER的缩写,用在商标上是指注册商标的意思,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商标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将商标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平面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的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如“长虹”、“海尔”等。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例如合作社、行业协会注册的商标供合作社成员、协会成员使用。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国际羊毛局注册并负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就是著名的证明商标。

商标的主要特征包括哪些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商标的主要特征: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我国商标法律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理想的商标应具备五种特性:识别性、传达性、审美性、适应性、时代性。
A识别性: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商标必须具备独特的个性,不允许雷同混淆。
B传达性:个性特色越鲜明,视觉表现感染力就越强,刺激的程度就越深。现代商标不仅仅是起到了商品的区别标记作用,还要通过商标表达一定的含义,传达明确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产品性能用途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应如同信号一样确切,易于辨识了解。
C审美性:商标应该简洁、易读、易记,应具有简练清晰的视觉效果和感染力。
D适应性:商标的表现形式还必须适应不同材质、不同技术、不同条件的挑战,无论黑白彩色,放大缩小如何变化,都要尊崇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规定。
E时代性:商标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

什么是商标的构成要素

      根据我国新《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着其他组织的商标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显然,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就是:可凭视觉分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此外,商品的气味、音响等,目前在我国尚不能被作为商标使用。
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简体或繁体汉字,异体汉字不能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可以组合使用。
作为构成商标的图形,则有无限的变化空间。但任何一个构成商标的图形在申请注册后都将根据《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所附的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中的要求按29个大类,114个小类和1569个组别的划分作相应的归类。
作为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原《商标法》把仅以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之列,而在2014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规定更符合实际,也便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审查核准。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数字,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规定。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的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他地方。增加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规定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所增添的新内容,这将使得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更加完善。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的内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的作用。
上述六类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商标的作用是什么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保护期限自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十年,但期满之后,需要另外缴付费用,即可对商标予以续展,次数不限。商标保护一般由当地工商局配合调查,协商不成是由法院来实施的,在大多数制度中,法院有权制止商标侵权行为。从广义上讲,商标通过对商标注册人加以奖励,使其获得承认和经济效益,而对全世界的积极和进取精神起到促进作用。商标保护还可阻止诸如假冒者之类的不正当竞争者用相似的区别性标记来推销低劣或不同产品或服务的行为。这一制度能使有技能、有进取心的人们在尽可能公平的条件下进行商品和服务的生产与销售,从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商品商标的含义

       商品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将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志。商品商标可以是具有某种含义或毫无任何意义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如同其它商标一样,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用条款,不损害公共道德或他人的利益,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均可成为商品商标。

商标转让的优势

1、时间对比
注册商标:1-2年(商标审核效率表)
转让商标:6个月左右
由此可以看出转让商标更能节约时间成本(提高4-5倍),在这个时间就是金钱,就是商机的社会里,对企业来说购买商标具有绝对的时间优势。
2、成功率对比
注册商标:从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得知,国内2014年商标申请总量为: 1500万件左右,而实际批准注册商标为:900万件,其中包含200万件左右的类别不全的商标,成功率仅为37%左右。虽然现在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已经对外公开了商标查询系统,但其中还是有3-6个月的查询盲期。同时商标存在一定的近似性,如:玫瑰同红玫瑰近似,白玫瑰同红玫瑰不近似等等。判断想注册商标同已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又因个人的经历、学识和见解不同,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也会影响申请的商标是否能够注册成功。所以说注册商标风险较大。
转让商标:风险非常小,转让的商标本身就是国家商标局已经批准的注册商标,已经得到了国家商标局的认定,所以不存在国家商标局因近似驳回商标的可能性。转让商标,只需要转让双方通过代理机构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备案,受让人就能得到商标的注册证,拥有商标的所有权。成功率100%.
由此可以看出商标转让大大的提高了成功率,风险降低到最小,也使企业能迅速进入品牌化进程。
3、商标价值含义对比
注册商标:据新华社公布的最新的统计信息,目前汉字的总数已超过600万件,而常用字却只有约3500个,可见能够组合成为名称且具有意义的词组实在不多。据中国商标总局2014年11月底统计,中国现已注册的商标已达1500万件,基本上较好的汉字组合都已经被注册了。企业要想申请一个名字较好的商标非常困难,大多企业则委曲求全注册一个并不能够突显企业本身和产品特色的商标。如果企业最终因为商标名称的关系,导致品牌在推广上遇到阻滞,将会严重的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
转让商标:据统计,目前至少有300万左右商标,因原注册人的企业转产或其他的各种因素被闲置着。它们一般能够间接或者直接代表产品特性,容易进行推广。麦知网收集全国海量优质商标资源,并且仍在继续收集更多的商标,因此企业可以直接通过麦知网对接持有人,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标。
由此可以看出想要注册具有一定含义,容易记忆的商标已经非常的困难,而购买商标则可以选择更符合自身企业,具有自身企业含义的商标。
4、综合效率对比
注册商标:企业新申请一个商标到拿到注册证一般需要1至2年的时间;期间企业要生产经营、要销售产品,同时会作大量的广告宣传,印制产品内外包装,进行渠道建设。所需花费以数十万计算。一旦注册失败,带给企业的损失不可估计。
转让商标: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
由此可以看出购买商标,能使企业迅速进入品牌化的进程,大大降低各种投资的风险,并能更快速、准确的推广企业自身品牌,使企业在同行业迅速崛起,腾飞确定同行业中的重要地位。

商标评估

商标价值评估是指商标评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委托,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商标的现时价值进行的评定和测算。商标权是权利人 所拥有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财产权,恰当评估其价值,有助于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保护。通常情况下,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在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转让 其注册商标时以及以商标作为投资时,都要进行商标评估。中国公认的第一例商标评估发生在1996年,被评估的商标是“青岛啤酒”,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辅助企业股票上市。

商标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现在收益法、未来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收益法被认为是评估中最可信赖的首选方法,但仍需要其他方法予以补充。市场法可以为收益法的结论提供某些数据支持,成本法也能为商标评估结论提供最低限度的基础数字。
从事商标评估的机构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定具备资格的,方可开展商标评估业务。商标评估机构开展商标评估业务,不受行业和区域的限制。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及注意事项

一、法律依据及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二、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平台服务机构办理,或指定买卖双方熟悉代理服务机构。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应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2、转让人、受让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国内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的法律文件。

3、转让申请提交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转让申请,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4、如果转让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给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商标局有权对转让申请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

5、转让申请核准后,直接办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受让人转让证明,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对于注册商标,将该商标的转让事宜刊登公告。证明上的落款日期为公告之日,受让人自该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6、转让申请被视为放弃或不予核准的,商标局发出《视为放弃通知书》或《不予核准通知书》。直接办理的,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经代理的,发送给代理组织。
7、转让申请书中的受让人为多个人共有的,商标局的有关通知或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其他共有人需要证明的,应申请补发。
8、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转让申请的,商标局将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9、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以上内容于2014年5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注册商标专用权能否继承或转让

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是指由于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造成的注册商标主体的变更,即商标注册人消亡后注册商标的继受或承受。注册商标的转移具有与注册商标转让相同的法律后果。即商标专用权主体发生变化。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所以,因继承或者因破产财产执行而发生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等,接收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当地商标事务所)办理移转手续,才能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1)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继承。注册商标专用权从根本上说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按照继承法的一般原理,凡属公民死亡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财产继承的范畴。财产继承法不仅适用有形财产的继承,也适用于无形财产的继承。公民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公民死亡也应当适用财产继承。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转移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这一规定实际上认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继承问题。实践中,有的企业就是由于不了解商标法规吃了亏。2003年7月成都某企业到我办公室咨询,他说他申请注册”君游乐“商标,用在小食品上,但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省外一家企业以注册,为此他专门到省外找到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所,当地工商所工作人员告诉他,此企业因经营问题已经垮了。他认为企业已经垮了,那么就可以使用了,这样就使用了7、8年。但是最近他人拿着商标注册证上门要求他停止使用及商标。这个例子告诉我们,他在知道省外企业倒闭后,应密切关注此商标,如一年期满该商标没有办理转移,就应依法提出注销该商标,以便自己重新申请注册。他埋头使用7、8年的后果是失掉取得该商标的机会。
(2)被撤销破产企业的商标可以”转让“,只是它的这种转让应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本题第一部分讲到,因注册商标转让意外的其他事由造成注册商标主体变更,称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也对移转作了明确规定。所以,接受被撤销或破产企业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可凭有关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到国家商标局(或委托当地商标事务所)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移转手续。

商标转让中的公证程序是必须的吗

商标转让的公证程序不是必须的,而是商标局对您转让商标时提交的材料有质疑时,如转让方为自然人,转让人签字与之前在商标局办理商标事宜时使用的签字明显不符时;或转让方是法人,转让人的公章与之前明显不符时;商标局会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只要补正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上述证明,转让仍继续进行。

个人名义注册的商标可以转让到公司使用吗

若您的商标是在您的个人名义下,可以办理转让,也可以不办理转让,由商标权利人和公司之前签订一份许可协议,由商标权利人将该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即可。

若您的商标是在您的个体执照的组织名义下,个体执照也已经注销,可以办理转让。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的程序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所需文件

受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户注销证明文件原件、清算小组证明文件原件、清算小组及受让人盖章的申请书、受让人盖章的委托书、转让人与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委托协议、在我方提供的商标委托代理协议上盖章。

二、商标转让程序
1、申请阶段:提交文件
2、正式受理、审查阶段:形式审查通过—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实质审查通过— 商标局发出转让证明

注:商标局大约1个月左右发出受理通知书;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0个月。以上时间均为预估时间(法律对商标审查完成时间没有明确规定),最终以商标局完成时间为准。

三、注意事项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时,由国家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

商标转让需要哪些资料呢

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该申请书可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索取,也可以上网下载。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则由代理组织提供。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商标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注册商标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在商标转让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以书面协议约定,还应注意明确转让为有偿或者无偿,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
2、注册商标中的“一并转让”规定。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一并转让。
3、注册商标转让后,在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该许可合同继续有效。

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双方协商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为什么要及时办理商标转让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由于目前我国经济市场极不规范,已出现较多的类似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1、原金塔县良种棉收购工厂曾注册了 “金雪”商标,后该企业合并于另一企业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但未及时办理商标的移转手续。江苏金雪集团有限公司就原金塔县良种棉收购工厂注册的 “金雪”商标,以注册人终止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注销该注册商标申请。
2、为避免贵公司遇到以上情况从而导致贵公司面临无形资产的巨额损失或面临繁琐的诉讼程序浪费不必要的精力,因此建议贵公司及时办理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手续。

如何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一、商标转让申请所需文件

1、商标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3、商标受让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
4、商标转让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5、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一份。

二、商标转让申请的程序
商标转让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10个月左右,整个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三、所需费用
商标转让申请费用为:人民币1500元/件。

购买商标的途径有哪些

注册商标花费时间长,并非100%的商标都会注册成功,那么购买商标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那么要淘好商标,购买商标呢?
目前国内有几家专门从事闲置商标转让的大型门户网站,想要购商标的企业或个人,可到网站内根据产品的类别挑选适合自己产品并且满意的商标。一些商标代理机构拥有商标转让平台,也收录相当一部分客户闲置的转让商标,咨询商标代理机构人员,帮助企业或个人挑选商标。

商标交易要注意什么

商标交易也就是商标转让、商标买卖,市场上有专门从事商标转让的网站或公司,也不乏一些代理机构和个人涉及商标转让业务,企业或个人无论通过哪一种渠道购买商标,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都应到国家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并经商标局核准后才能生效。实际生活中,有众多商标转让人与受让人只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不予商标局报备办理的,只属于自行转让商标行为,其结果可能导致严重行政处罚及更严厉后果。

共同所有的商标转让应该怎样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里既然是共同享有所有权,那么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也应该是共同办理。那么共同所有的商标在转让时应该怎样办理转让手续呢?

       商标由多个人共有转让为一个人所有的,在填写转让申请书时,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应填写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受让人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相应的栏目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地址不需填写。因共有商标的共有人发生改变(包括共有人的增加或减少)而申请转让的,在填写申请书时,应将原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填写在申请书的转让人名称和地址的栏目中,转让人章戳处加盖原代表人印章,原其他共有人的名称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申请书的受让人名称和地址栏目应填写转让后的代表人名称和地址,受让人章戳处加盖转让后的代表人印章,转让后的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填写在附页的转让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并加盖印章。附页列表中不需填写其他共有人的地址。

如何挑选转让商标

企业通过商标转让渠道,购买商标时如何挑选一个最适合企业的商标呢?根据企业文化、外观设计等等,这些都是要考虑的因素。
首先,企业想快速发展,需要一个好的商标,提升消费者认知度。目前,商标转让平台不乏一些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此些商标在市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很大程度上知名度代表着消费者的信任,已有基本的信任建立基础,相信企业后续产品保证质量及推广,对企业形象各方面都具有良好的优势;其次,知名品牌授权许可使用也是另一途径,著名商标品牌的授权许可是企业想要迅速扩大发展“捷径”,如:加多宝;如企业不具备较强的实力,如微小型企业,可以考虑购买一些刚注册不久,与企业文化、理念相符的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企业更能把握发展步奏,培养忠实的客户。

购买商标手续怎么办理

自己申请注册商标不再是获得商标权的唯一途径,可以通过购买商标、商标转让来获得一个商标的专有权。转让人与受让人自行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生效,同时可能被商标局撤销商标。因此,在购买商标时应及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经半年左右核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受让人才真正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商标转让的书件格式有几种

商标转让的书件格式只有一种,即《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以下情况需要办理转让手续: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商标名义变更与商标转让实质差别

      商标名义变更是商标变更中的一部分,其中商标权利人的名义、地址或其它注册事项发生变化时,都需办理变更登记,但该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商标转让是拥有商标权利人依法定程序,将该商标的专用权转让于其他人的行为,商标转让必须前往国家商标局办理变更登记, 转让一旦生效,商标转让人与该商标再无任何关系。

商标交易/商标转让的特殊情况

商标转上、商标交易时都应前往国家商标局办理备案,遇到一些特殊行业,特殊情况应注意。
一、药品、医用营养食品(饮料)和婴儿食品的商标转让时,商标受让人应提供卫生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即《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如还未取得以上两证,提供卫生管理部门同意成立药品生产或经营的批复文件;消毒剂商标转让的,受让人需提供卫生防疫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二、如企业因合并、分离等原因未及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且企业章已无效的,可不盖章,但必须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转让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的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提供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仅限大陆。

商标转让能否在营业执照过期后办理

建议在执照有效期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因为如果执照没有年检,在转让中商标局可能下发补正,到时候就需要去办理公证,但这对公证的办理就会造成诸多困难,可能无法公证,从而导致转让无法完成。

驰名商标申请途径及所需资料

中国名牌和驰名商标的差别

“中国名牌”与“中国驰名商标”看似相同,但它们却有着实质性的差别:
1、不同的认定的主体
“中国名牌”的评价机构是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和管理,“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由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负责其日常工作。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另据高法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可以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2、不同的认定的标准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名牌”应具备的条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实物质量在同类的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组织生产;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考虑以下五方面的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序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不同的认定和保护政策
“中国名牌”是主动评价,成批保护。
“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针对个案。

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驰名商标认定需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企业如何申报中国驰名商标

企业如何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当商标权利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所在地工商局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目前我国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有4条途径可走
1、通过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异议是指经过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在获得注册商标证书之前,商标局先行进行公告,在公告期内任何人都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异议。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可以提出该商标可能构成对自己商标的侵犯,同时可以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
2、通过商标争议案件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
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商标争议是指某企业认为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争议申请。在提出撤销的过程中,同时可以提出申请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3、在商标管理案件中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
新规定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哪个商标如果被假冒,那么说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非常畅销的。正是基于这点,地方工商局在打假过程中,如发现有假冒这个商标的行为,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要求。
4、司法认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认定)
以前,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认定,2002年出台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从而赋予法院审查或认定驰名商标的职能。

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都需要哪些材料呢

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怎么申请认定

中国驰名商标有效期

可以这样说,驰名商标不存在有效期长短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永久,驰名商标的保护期限没有准确的概念,因为商标注册后的有效期均为10年,既使作为驰名商标,10年到期都需要续展,到期如不续展,则该驰名商标同样会被注销。其他人同样可以再次申请这个商标。

驰名商标的地域保护范围

    对驰名商标保护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可以延伸到什么程度,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1)规定“对于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构成,已属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在该国驰名的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者,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混乱的仿造者,也应适用本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巴黎公约仅对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图案,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易于造成混乱的商标,以及主要部分是抄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混乱的仿造者,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在巴黎公约中一个普通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从横向上看,是否与驰名商标相“近似”,从纵向上看,所标示的商品是否“类似”。
Trips协议里,将驰名商标的保护扩大到服务商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纵向扩大到有权禁止他人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当然这种保护也并不是无限度,即只有在“如果将相同的商标用于该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就会暗示与驰名商标有某种联系,从而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能的利益”的情况之下方可以。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对于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将该商标通过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申请注册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会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于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如用复制、摹仿或翻译的方式用于不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误导公众,导致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也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对于已登记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工商管理机关予以撤销。”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区别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的差别:
1、两者的认定机构不一样:行政认定是最为正常的渠道,由国家工商总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司法认定通常由审理案件的法院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一样:行政认定,如申请人对工商部门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司法认定,当事人如不服法院认定结果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进入驰名商标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别巨大:行政认定的驰名商标,按认定途径来说工商行政具有很强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都会按有关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来加强保护;通过法院认定通常因为商标案件原因,由中级法院或级法院来认定,全国各地工商行政部门对其的保护还不太明确。
4、司法与行政途径对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再审查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一样。

哪些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驰名商标应怎样寻求法律保护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驰名商标可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可以享受以下特殊保护: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 31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4.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5)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上述第1、2项),请求保护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如何理解驰名商标认定中的“相关公众”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应当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或者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商标必须要使用,只能因使用而驰名;
三、在商标宣传工作的广度上,要求不仅限于某一地域,而是要覆盖全国,至少在全国的大多数省份知名;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是司法保护记录也可以是行政保护记录,侵权假冒也可以从一个侧面证明该商标的知名度;
五、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应包括商标的美誉度、显著性、许可使用情况(包括范围和许可费高低)、商标的其他特殊情况等。

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

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
《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 《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大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保护。
然而,两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面问题给予完全解决。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与之相比,几个现行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1993年12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大众中的知名度;2,该面标的广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产销状况。这些规定对驰名商标国际人证做出了有益的补充。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1.地域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 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究竟是哪种含义,法律、法规均无解释。本文认为 后一种含义更为合理,理由是它符合《巴黎公约》和 Trips协议的精神。
1999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二条二项2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 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3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 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两款规定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而“知晓”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两款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非 全部领域公众知悉便可认定为驰名。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因此将《规定》中关于“中国”的含义,理解为中国境内某一区域更 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
2.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商标专用权的方式来 实现的。主要分为相对保护(RelativeProtec- ti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protection)两种。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 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 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 制。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 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上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此外,意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 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也实行了绝对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的是绝对保护还相对保护,本文认为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分为两种情况:
(1)相对保护。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即“就相同或 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相同或 类似的商品上,但相对于一般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而言,已经算是特殊保护了。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2)绝对保护。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误导公众;三是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五是可能 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 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就是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可见,虽然我国驰名商标包含注册和不注册,但在保护力度上他们是不同的,注册比未注册的保护力度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