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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分类说明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国际分类》)第十版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使用。之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该版本进行了四次调整,形成《国际分类》第十版(2016文本),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试用。以此为基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2012年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作了四次相应调整,据此形成《区分表》第十版(2016文本)。

二、类似商品是指功能、用途、所用原料、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服务。《区分表》中的类似商品和服务,是商标主管部门为了商标检索、审查、管理工作的需要,总结多年来的实践工作经验,并广泛征求各部门的意见,把某些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误认的商品或服务组合到一起,编制而成。《区分表》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认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区分表》可以作为商标审查人员、商标代理人和商标注册申请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也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商标案件时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三、《区分表》共分为商品(第一类至第三十四类,共34个类别)和服务(第三十五类至第四十五类,共11个类别)两大部分。“目录”部分收录了各个类别的标题、各类似群号和类似群名称,以便检索。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应填写具体商品或服务项目,不得填写类别标题和类似群名称(包括《区分表》正文部分中用方框框在内的类似群名称)。